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辦事公開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企業辦事公開工作,增強辦事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辦事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辦事公開,是指集團公司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與公眾利益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主動公開的辦事信息,是指集團公司在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時,按照規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的信息。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的依申請公開的辦事信息,是指除集團公司依法主動公開的辦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集團公司依法向申請人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不予公開的辦事信息,是指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企業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企業信息。包括集團公司已確認不予公開的企業信息和集團公司已答復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辦事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和有利監督的原則依法辦事公開。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八條 集團公司應主動公開以下企業信息:
(一)單位名稱、職能權限、服務范圍(或依法經營范圍)、辦公地點、辦公時間、便民服務電話、工作標準和行為規范。
(二)行業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和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其他文件。
(三)人事、財政預決算、政府采購、規劃計劃、工作動態等信息。
(四)辦事服務事項目錄,目錄應當包括實施主體、事項名稱、子項名稱、事項性質、辦理時限等。
(五)服務事項的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流程、辦事時限、辦事結果,辦事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
(六)收費項目、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七)向社會承諾的服務事項、標準、違約責任和處理辦法。
(八)接受社會監督的監督、舉報、投訴電話。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公開,以及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需要人民群眾廣泛知曉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除本制度規定的主動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由集團公司依法向申請人公開企業信息。
第十條 以下信息不得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和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公開:
(一)政府網站;
(二)集團公司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
(三)辦事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資料索取點;
(四)文件、資料、辦事須知、辦事指南、服務手冊或便民卡片;
(五)威寧資產公開競價交易平臺,廣西體育中心和廣西文化藝術中心各場館、所轄各學校、酒店、商場、市場、便利店等;
(六)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
(七)座談會、聽證會、咨詢會和辦事公開新聞發布會;
(八)咨詢電話、咨詢服務臺、監督舉報電話;
(九)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屬于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對已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予以廢止的,應當自廢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說明。法律、法規對企業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應遵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向集團公司申請公開企業信息,可以采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
(一)企業信息公開申請應認真填寫《企業信息公開申請表》,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企業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企業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二)信息公開申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受理,收到申請后,應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如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說明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集團公司不再處理該項信息公開申請。
(三)受理信息公開申請后,在公開企業信息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查。對擬公開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南寧市國資委、南寧市本級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市本級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四)認為申請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復期限內,第三方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視為同意公開;
(五)收到企業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在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請人答復。如需延長法定答復期限的,應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三條 辦事公開工作人員應該及時將所制定的辦事公開規章制度、辦事公開指南、辦事公開目錄上報南寧市國資委備案。如經審查發現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應在規定期限內修正。
辦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內容分類、編配體系、獲取方式,負責辦事公開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事項。
辦事公開目錄應當包括內容索引、名稱、內容簡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辦事格式文本應當注明填寫方法;國家已規定統一格式文本的,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報送集團公司上一年度的辦事公開年度報告,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報告的文體形式要符合上級要求。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應當制定教育培訓計劃,開展企業信息整理、相關保密知識、編制辦事公開指南和目錄、處理辦事公開申請以及政策咨詢等內容的培訓,全面提高有關人員做好辦事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辦事公開工作完成情況列入集團公司年度考評,責任部門或單位完成情況不理想者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集團公司在辦事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或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依申請公開企業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獲取企業信息,充分發揮企業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依申請公開企業信息的活動,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企業信息,是指集團公司在履行企業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除主動公開的辦事信息外,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集團公司申請獲取相關的企業信息。
第五條 公開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服務標準,及時準確進行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擬公開的企業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企業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集團公司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企業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七條 集團公司指定專人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通過集團官網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企業信息公開的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依照本制度第四條規定向集團公司申請獲取企業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提出申請,集團公司原則上不接受口頭方式提出的企業信息公開申請。
第九條 企業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企業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企業信息的形式要求。
企業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十條 對申請公開企業信息的,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企業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三)依法不屬于集團公司公開或者該企業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集團公司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企業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企業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集團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但是,集團公司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企業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 收到企業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企業公開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集團公司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依申請公開企業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規定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答復時,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人為處理。
第十五條 依申請提供企業信息,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依申請公開企業辦事公開信息過程中發生的復制、郵寄等項目的成本費用。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可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對于依申請提供企業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企業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七條 申請人認為集團公司不依法履行企業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市本級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申請人認為集團公司在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依申請公開企業信息不予公開備案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做好依申請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不予公開的依申請企業信息的范圍
本制度所稱不予公開的依申請企業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集團公司提出企業信息公開申請,因所申請公開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企業信息。包括集團公司已確認不予公開的企業信息和集團公司已答復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的企業信息。
第四條上報備案的內容
(一)不予公開的依申請企業信息的標題、文號、密級、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開的理由;
將各種信息項統一填入《答復信息申請人不予公開的企業信息備案表》。
第五條 上報備案的程序
由集團公司企業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報備表報送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上報備案的審核
報備表在上報前,應當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并經集團公司主要領導簽發后報送。
第七條 上報備案的時間
按照市政務服務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有關通知要求,完成不予公開的依申請企業信息上報備案工作。
第八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提高辦事信息公開的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報告公布時限
集團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通過集團官網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公布集團公司上一年度的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第四條 報告的內容
集團公司的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應當具體體現以下內容:
(一)主動公開企業信息的情況
1.集團公司全年在主動公開企業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集團公司所設立的企業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工作情況;
3.主動公開企業信息總數、各分類企業信息數量;
4.全年通過各種企業信息公開方式、渠道分別公布企業信息的數量。
(二)依申請公開企業信息情況及不予公開企業信息的情況
1.年度內集團公司依申請公開企業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
2.年度內受理企業信息公開申請件數;
3.年度內已答復依申請企業信息公開件數;
4.年度內不予受理企業信息公開申請件數。
(三)依申請企業信息公開收費及費用減免情況
1.年度內依申請企業信息公開收取的費用總額;
2.年度內依申請企業信息公開費用減免情況;
3.年度內是否存在違規收費情況。
(四)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1.上級行政機關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
2.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
3.公民投訴情況及原因分析;
4.投訴問題的整改措施;
5.自身發現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所采取的具體改進措施。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報告工作要求
集團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由辦公室負責起草,經分管領導及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公開或報上級部門。
第六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嚴肅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根據南寧市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責任,是指集團公司以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因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集團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集團公司各部門和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和紀律,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追究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公開的信息而沒有公開的;
(二)應當公開的信息沒有按要求公開,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不及時受理群眾的公開申請,不認真處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員包庇縱容,不向群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四)違反信息公開其它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七條 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未經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核批準公開辦事信息的,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公開集團公司辦事信息的,由分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分管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分管領導意見公開集團公司辦事信息的,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辦事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集團公司各部門和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利益造成損害的,對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相關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相關負責人予通報批評;
(四)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政紀處分;
(五)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做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領導批準。
第十條 實行辦事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和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糾正違反辦事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并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辦公室。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維護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涉及的國家安全,保守工作秘密,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企業信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公開企業信息保密審查工作,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企業信息,是指集團公司在履行企業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企業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企業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集團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有擬公開的企業信息都應按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第七條企業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信息產生或者提供部門的經辦人員審查,并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審查意見;
(三)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主要領導審定決定是否公開。
第八條 下列企業信息不得公開:
(一)已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內的企業信息;
(二)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企業信息;
(三)雖未標注國家秘密標志,但屬于國家秘密的企業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企業信息;
(五)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企業信息。
第九條 下列企業信息可以公開:
(一)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的企業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內但已提前解密的企業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集團公司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信息。
第十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
(二)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如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還應提供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四)分管領導的簽名、日期;
(五)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集團公司與其他單位共同形成的企業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對企業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時,應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主管部門確定,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函;
(二)申請確定的企業信息文本;
(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企業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企業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國家秘密內容采取刪除、變更等方式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企業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在收到保密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不含“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長保密審查期限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相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違反企業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發布企業信息準確、及時、一致,保證企業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南寧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企業信息,是指集團公司在履行企業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集團公司發布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集團公司制作的企業信息,由集團公司負責公開;集團公司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集團公司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和解釋。
第五條 集團公司應建立健全企業信息公開協調機制。企業信息涉及兩個單位(包括集團公司)以上的,其中任何一個單位在公開該企業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企業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集團公司向擬發布的企業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單位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第七條 集團公司與其他單位聯合產生的企業信息,其他單位對擬發布的企業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企業信息內容屬于其他單位權限范圍的,應當按照有權限機關的意見處理;
(二)不能依據權限對應企業信息內容的,應當由擬發布該信息的單位報請南寧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決定。
第八條集團公司發布企業信息依照國家或者本市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九條 集團公司與其他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企業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第十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企業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集團公司公開企業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市級企業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反映。集團公司發現其他單位公開的企業信息不準確或與自己掌握的企業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南寧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反映。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信息公開統計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推進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南寧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企業信息公開統計范圍為集團公司,以及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
第四條集團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計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包括解釋統計指標、組織和協調統計工作、組織開展相關培訓;負責依法行使企業信息公開的統計工作,包括提供統計單位名單、布置統計工作、收集及報送統計數據。
第五條 同一條信息以多種形式公開的,不重復計算,如在報紙、網站和公共查閱點等多種形式公布,只記為一條信息。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以信息發布機構為統計主體,聯合發布的信息以各聯合發布機構為統計主體。非統計主體發布的信息不記入該機構主動公開的企業信息。
第七條 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分別統計上年度、半年度的信息公開情況。
第八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深化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評議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企業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信息公開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信息公開考評工作要實現的目標是: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公開內容全面及時;公開形式便捷有效;依申請公開規范有序;檔案資料保管齊全;服務對象滿意。
第五條考評對象為集團公司各部門,以及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
第六條企業信息公開考評工作由集團公司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企業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信息公開考評采取自評和實地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企業信息公開考評可與工作目標管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民主評議活動等一起進行。
第九條 對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的考評內容為:
(一)組織領導情況。主要考核集團公司信息公開的組織運作、制度建設、職責分工以及檢查監督、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情況;
(二)公開內容落實情況。主要考核集團公司落實《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辦事公開制度》中規定的進行信息公開的情況;
(三)公開形式、時限落實情況。主要考核集團公司落實《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辦事公開制度》中規定的信息公開的形式、時間和程序等情況;
(四)檔案資料保管情況。主要考核集團公司開展信息公開有關工作資料管理情況。
第十條 對違反各項公開制度和規定的,將按照《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提供主動公開企業辦事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南寧威寧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向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企業辦事信息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自治區、南寧市的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全資、控股子公司、授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監管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查閱場所,是指由南寧市政府設置的,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企業辦事信息提供便利的場所。
第四條 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在公司主動公開信息形成20個工作日內,將主動公開企業辦事信息送交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第五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辦事公開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廢止的,應將修改或者廢止信息的全文和目錄分別提供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第六條 如主動公開的企業辦事信息由多個部門或單位聯合形成的,由牽頭制作該信息的部門或單位負責將信息報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提交給各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第七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